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关市水务局、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某某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2民特10号 申请人:**关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关市水务局与被申请人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关市水务局称:1.撤销甘肃省**关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作出的***仲案字(2022)第50号**裁决;2.申请费由新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字(2022)第50号裁决书程序违法,遗漏关键证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民诉法意见以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是: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无原则分歧。本案双方对**时效、合同总价款、新天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应付款项等关键性事实存在较大争议,且诉争标的较大,并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故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员独任审理,***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组成或者**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情形,故该**裁决应予撤销。二、新天公司隐瞒了**关市水务局在质保期内向其主张更换、修理水表的证据。合同明确约定质保期为24个月,**关市水务局在质保期内发现新天公司提供的水表及相关配套设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用户正常使用,要求新天公司修理、更换等,因新天公司拒不更换,**关市水务局才自行更换,并向新天公司告知该情况,但新天公司在**阶段拒不承认这一事实,同时亦未出示**关市水务局对其告知的证据,明显存在隐瞒案件证据的行为,***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款“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规定情形,该**裁决应予撤销。三、本案**时效已过,新天公司丧失胜诉权。新天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系行使债权请求权,案涉合同于2010年签订,合同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为验收合格之后24个月,**关市水务局在质保期内要求新天公司履行维修和更换义务,但新天公司始终置之不理,更未向**关市水务局主张过任何债权,故不管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还是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以及**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新天公司行使债权请求权的期限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期间,新天公司丧失胜诉权。四、***字(2022)第50号裁决书遗漏关键证据。**关市水务局向***提交了《关于双泉、嘉东工业园区更换计量设施的方案》复印件一份,该方案明确说***关市水务局下属的**关市双泉供水所发现新天公司提供的水表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向新天公司致函,但新天公司并未回复,且新天公司提交的2014年11月18日的聊天记录亦可证实新天公司早在2014年即知晓水表质量存在问题。***字(2022)第50号裁决书认定**关市水务局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关市水务局通知新天公司水表质量存在问题,属于遗漏关键证据。五、***字(2022)第50号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新天公司违约,**关市水务局无须支付剩余50%货款。1.**关市水务局与新天公司签订的《**关市水务局智能水表购置合同》约定:“新天公司提供的货物应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有产品合格证。新天公司对所提供的产品,按产品生产厂家所承诺的售后服务范围和时间,由新天公司提供产品售后服务,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乙方应及时予以调换或者退货,并承担调换或退货所发生的费用,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新天公司安装、调试水表后,在使用期间多次出现质量问题,且未对**关市水务局要求修理、更换的请求进行答复,***字(2022)第50号裁决书亦认定新天公司提交的货物确实因质量问题引起用户的不满。因此,新天公司未对损坏水表进行调换,依据合同约定应被认定为不能交货,**关市水务局无须向新天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由于新天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关市水务局才与案外人**关市商信建材经销部签订《供货合同书》,约定向**关市商信建材经销部购买机械水表42套、超声波水表5块、锁闭阀一套,合同总金额为143545元。该次购买水表的数目与新天公司需要修理更换的水表数量基本一致。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新天公司应当承担修理、更换等违约责任,因**关市水务局已向案外人购买更换新水表,故该费用应由新天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新天公司称:**关市水务局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其**申请。一、***的组成或者**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第一,根据《*****委员会**规则》第六章第五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300000元的,适用简易程序。新天公司向*****委申请**一案的标的额为236168.52元(包括货款167985元及利息损失68183.52元),未超过300000元,故*****委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根据**法第五十八条及**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关市水务局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的组成或者**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关市水务局以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由申请撤销**裁决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二、**关市水务局在质保期内向新天公司主张更换、修理水表的举证责任在**关市水务局,其以新天公司隐瞒该证据为由申请撤销**裁决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据双方签订的《**关市水务局智能水表购置合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甲方(**关市水务局)在乙方(中标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处检测调试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50%的货款,其余50%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在设备无故障使用24个月内支付。***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在2010年12月27日**关市水务局付款138645元前已经验收合格,且案涉合同第九条约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关市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鉴定,但**关市水务局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在质保期内其向新天公司主张更换、修理水表,也未提交相关质量监督部门的意见或者结论。三、新天公司向*****委提交了员工***、***、**、***、***、***、***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发货运费记录、催款短信记录、出差**关市催款定位照片、邮寄账款催收通知函、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新天公司自2012年至2022年一直向**关市水务局催要货款。因此,新天公司申请**未超过时效。 经审查查明,2010年8月3日和9月10日,**关市水务局与河南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关市水务局智能水表购置合同》二份,约定**关市水务局向河南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智能水表,价款分别为231690元、45600元,合计价款277290元,并约定经调试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其余50%的货款作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在设备无故障使用24个月内支付,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0年12月23日,河南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关市水务局开具金额分别为231690元、456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关市水务局于2010年12月27日向河南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3笔支付50%的货款96145元、22800元、19700元,合计138645元。2010年12月27日付款前已验收合格;河南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名称变更为“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新天公司向*****委提起**,要求**关市水务局支付新天公司货款167985元及利息损失68183.52元(以68183.5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暂计算至2022年6月27日,自2022年6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以上暂合计236168.52元。*****委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仲案字(2022)第50号**裁决书,认为2010年8月3日、2010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两份《**关市水务局智能水表购置合同》合法有效。新天公司虽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了运输、安装、调试等义务,但部分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用户不满,而**关市水务局在无证据证明已通知新天公司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的情形下自行进行了更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裁决:一、**关市水务局于裁决生效之日起30内向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645元;二、**关市水务局向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13864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三、驳回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四、**受理费5902元,处理费3751元,共计9653元,由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958元,**关市水务局承担5695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没有**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协议的范围或者**委员会无权**的;(三)***的组成或者**的程序违法法定程序的;(四)**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首先,关于***程序是否适当的问题。*****委在受理该案后,根据*****委员会**规则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指定独任**员进行审理,**关市水务局对此未提出异议并参加庭审,故对其关于***程序不当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关于**关市水务局主张质量问题属于**协议约定范围之外,*****委无权管辖的问题,**关市水务局关于案涉水表存在质量问题,均是围绕新天公司要求**关水务局支付货款进行的抗辩,*****委一并审理并无不当,且**关市水务局在**时并未对管辖提出异议,故对其关于**委无权管辖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最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关水务局应举证证明其在质保期内要求新天公司更换、修理水表,故对其关于新天公司隐瞒该证据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案涉**裁决不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对**关市水务局要求撤销该**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关市水务局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关市水务局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王***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