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河子开发区银燕节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兵0401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石河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xxxxxxxxxxxx。 关于申请人石河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克仲调字第4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3368.36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