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60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可达拉市绿野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华天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25层办公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天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0105民初6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3349.74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73349.7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华天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2月4日、2025年1月2日、2025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华天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共计提起4轮网络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华天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无可扣划存款;本院已于2024年11月12日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支付账户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华天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华天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东风牌、×××三菱牌、×××五菱牌、×××长城牌、×××、×××五十铃牌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已于2025年12月24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走访被执行人新疆华天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5年4月29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