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欣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欣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5民初6755号 原告: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杨村204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202822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欣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44号309、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64588747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欣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欣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欣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22元,减半收取137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11元,由原告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