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03民初3606号
原告:济源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大连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济源市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受理后,定于2024年5月22日13时2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济源市XXX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