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辖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九龙小商品批发城B11座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998960XA。
法定代表人:邱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应林,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上诉人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会法院)(2021)粤0705民初3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会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地点在新会××期工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新会法院管辖。当事人虽在三份合同中均有协议选择管辖,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管辖约定无效,本案应由新会法院审理。新会法院据此驳回远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远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会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法院)审理。事实理由:涉案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自带施工工具,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仅是单纯提供劳动,双方实际应为劳务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属于专属管辖错误。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本案移送南海法院审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双方真实意思。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其受远峰公司委托,完成涉案广东新会××期地坪工程(包括地面铺垫市政砖工程、围墙、卫生门、门楼等贴瓷砖)后,远峰公司拖欠工程款尾款为由,起诉请求远峰公司支付工程款170993.65元及利息等。据此,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的新会法院专属管辖。
根据在案证据,远峰公司与***分别签订多份施工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以上合同中关于提请仲裁的协议无效。对于约定的管辖法院,涉案多份合同或约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或约定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当地”未明确具体管辖的法院,南海法院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因此,争议双方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不能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远峰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海法院审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新会法院裁定驳回远峰公司的管辖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柯小梅
审 判 员 梁慧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宗艳
书 记 员 区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