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7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桥可,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九龙小商品批发城B11座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998960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俊,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5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1.54元减半收取为740.77元(已由***预交1481.54元),由***负担。***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0.7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炎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