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旺未来科技产业(佛山)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6651号
申请人: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九龙小商品批发城B11座4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998960XA。
法定代表人:邱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婷,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民旺未来科技产业(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社区民建村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F2WU5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达路130号5号厂房200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XUGEN5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申请人:邱月凤,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二幢902B、903、904A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38391E。
负责人:梁力。
申请人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民旺未来科技产业(佛山)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邱月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民旺未来科技产业(佛山)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邱月凤的银行存款10932438.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民旺未来科技产业(佛山)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邱月凤的银行存款10932438.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zdqz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