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26651号之一
原告: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民旺未来科技产业(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第三人:***,男,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智刚,***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旺未来科技产业(佛山)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根据被告民旺未来科技产业(佛山)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697.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697.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成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