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922民初2105号 原告:洪某,男,1976年6月23日生,回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茂兰镇哨街村委会街中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洪某与被告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洪某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洪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