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126民初1117号 原告:***,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告: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屏山路66号海西花卉电子交易中心2号三层304-3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南湖路15号院阳光xiaoquB区。 被告:***,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与被告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欠付原告租赁费支付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5元,减半收取计37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