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126民初1117号
原告:***,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告: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屏山路66号海西花卉电子交易中心2号三层304-3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南湖路15号院阳光xiaoquB区。
被告:***,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与被告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欠付原告租赁费支付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5元,减半收取计37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