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126民初578号
原告:***,男,1905年5月6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XX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XX投资有限公司叶城县分公司,所在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董XX,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XX投资有限公司、XX投资有限公司叶城县分公司、***、董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