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江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8执2762号
申请人:南京江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关于南京江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8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南京江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862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等,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路××号不动产,并依法分配,申请人受偿345585元。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A×××××汽车已被本院查封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走访被执行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笔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18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倪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