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7民初3212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镇忠兴沽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电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2幢10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858201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电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津0117民初3212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北京华电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北京华电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清偿全部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裁定准许后原、被告间的诉讼已经终结,采取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华电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