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7执127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电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吴修岭,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媛媛,北京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 1969年10月1日出生, 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北京华电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280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北京华电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各项费用156.4347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京XXXX机动车一辆(无下落)、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中街XXX号院XXX号楼XX单元XXX房屋一套。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同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2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景润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