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6执397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东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新碶新大路90号41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67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0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浙0206执397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4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