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6执397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东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新碶新大路90号413室,组织机构代码:68106838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浙0206执3973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7)浙0206执39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