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6执397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东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新碶新大路90号413室,组织机构代码:68106838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浙0206执3973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7)浙0206执39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