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6执39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东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新碶新大路90号413室,组织机构代码:68106838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06民初6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54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4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2月04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案众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另案债权人申请移送破产审查。2018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8)浙0206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06执39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余今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