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8294号
申请人: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至6层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天津自贸试验区九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宝风大厦B1-11-1,B1-11-2,B1-12,B2-Z0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99号宝元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自贸试验区九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79976.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自贸试验区九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79976.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