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9民初12853号
原告: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事行政经理。
被告:***,男,1982年7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
原告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邦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东邦公司后于***起诉,双方纠纷需合并一案审理,故东邦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邦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鲁文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