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邦御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82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99号宝元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至6层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保全人:天津自贸试验区九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宝风大厦B1-11-1,B1-11-2,B1-12,B2-Z07。 法定代表人:***。 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自贸试验区九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79976.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20)津0116民初8294号裁定书,裁定冻结天津自贸试验区九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79976.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鉴于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请保全的财产已得到足额查控,故申请法院解除对本案中其余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渤海银行滨海新区分行2000××××100100049637银行账户存款2179976.65元; 二、解除对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依(2020)津0116民初8294号裁定书对以下银行账户款项的冻结:渤海银行滨海新区分行20008067460002930220100100049650、中国银行天津滨海分行营业部272673508345、中国银行天津滨海分行营业部279178737480、中国银行天津中心商务区支行2739××××7455、中国建设银行天津东丽支行1200××××3309_1、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新文化花园支行0216××××181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