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723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自贸试验区九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3678宝风大厦B1-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99宝元大厦**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自贸试验区九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82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自贸试验区九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存款2180346.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或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湃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