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5273号
原告: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至6层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耀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6号院1号楼14层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耀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