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7467号
原告:上海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9幢A106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3265号22幢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