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23629号
原告:上海世目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戴国达,董事长。
原告:上海世目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国达,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彭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士均,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石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诸炜,主任。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益欢,男,195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奉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益欢。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世目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上海世目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石海村村民委员会、顾益欢、上海奉石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嗣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发生新冠病毒疫情,致开庭受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生疫情致本案诉讼暂时无法进行,依法可中止本案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顾煜麟
审 判 员 裴孙英
人民陪审员 邹召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春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