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世目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上海世目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23629号之一
原告:上海世目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戴国达,董事长。
原告:上海世目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国达,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珉珉,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彭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士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石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诸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益欢,男,195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益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世目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上海世目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石海村村民委员会、顾益欢、上海奉石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世目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上海世目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煜麟
审 判 员  周 珣
人民陪审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佳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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