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681民初6401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乙,系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某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计421.5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