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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民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源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6幢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源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2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2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