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821民初125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告:甘肃鑫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91230755K,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东丽大厦A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灵台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鑫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已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