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鑫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821民初125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告:甘肃鑫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91230755K,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东丽大厦A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灵台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鑫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已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