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惠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21民初1081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农民,住。 被告***,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农民,住。 被告:甘肃惠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392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惠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2019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惠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甘肃惠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