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赣0521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分宜县双林镇大姜村委虎形村小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6********。
被执行人: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镇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63819618T。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3623011988********。
关于申请人***被执行人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赣0521民特17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550元(利息另算);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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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