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赣0302执保60号
江西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萍乡某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萍乡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02民初204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萍乡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尾号1794账户0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5188账户0元、交通银行尾号0734账户0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2291账户0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1月24日至2023年1月24日)
已查封被申请人萍乡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萍乡,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21)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6号房产;被申请人萍乡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萍乡,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8)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2号房产;被申请人萍乡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萍乡,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8)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2号房产。(首封,查封期限为2022年1月28日至2025年1月27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