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137号
原告: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仙降街道龙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上游。
原告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仙降街道龙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7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魏杨豹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周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