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1343号
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经济开发区延寿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可(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3区5号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