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2民初850号
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延寿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22号南方苑酒店1#综合楼B段-2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