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2执2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魏庆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雪,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刘剑,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博,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宏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锦标,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宏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12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119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1958.25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14日),案件受理费14872.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宏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KX-EVC0301型号充电器4080台(扣除鉴定所需10台)。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已于2022年7月1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
三、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税务、保险、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04623.00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至执行款专户,扣除执行费8446.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96177.00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
四、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1)吉0112执236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宏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在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处的4080台KX-EVC0301型号充电器,扣押期限为二年。
五、经向房产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或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2022年7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进行相关财产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
七、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关联案件查询,在全省范围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宏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八、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吉0112执2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以(2021)吉0112民初880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车辆的查封。
九、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并向其询问是否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法院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笑阳
审判员 朱丽文
审判员 马立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