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633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S4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广录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广录庄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广录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免予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