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四某某佛锂电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8536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余屋商业二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佛锂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开发区成都大道中段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东莞市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佛锂电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2016)粤1971民初9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及利息、诉讼费等合计20575.83元,本案执行费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莞市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四***佛锂电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另经本院向本市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85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