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执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勿松一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孔雀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33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孔雀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10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890000元及滞纳金42840元,并承担仲裁费1893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51775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1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邮件被退回。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2019年11月13日、11月29日、12月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存款、股权投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苏州木渎支行有存款102.68元,本院予以冻结,因金额微小且余额长期无变动,本院未采取扣划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苏E×××××大通牌、苏Exxxxx大运牌车辆两台,本院予以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11月20日),因未能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9年11月13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等信息及财产状况,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12月6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口镇子××路××号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大门紧锁、人去楼空,已在数月前退租搬空。
5、2019年12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不申请悬赏执行及执转破,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195177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9517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如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