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13167号
原告深圳华夏恒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龙社区凌屋工业路15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91969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娟,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勿松一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3879532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华夏恒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夏恒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