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7425号
原告:广东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勿松一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387953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城瑞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科技园3#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1W7Q37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城瑞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计919.5元,由原告广东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星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