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湖南三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14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勿松一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387953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三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南北二路以东,东西二街以南9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2B0R5E。 法定代表人:**对。 申请执行人广东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我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粤1971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湖南三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80000元及利息、**履行利息、诉讼费6136.5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27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本市查询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被执行人身份地址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三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无经营。(三)、1、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2、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国家开发银行的账户,经委托调查,发现该账户有误,故无法冻结;3、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湖南省**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路以东,东西二街以南9栋101号的土地档案[权证号为:(2016)**不动产权证第0001300号、0002283号],轮候查封期限为叁年,因本案涉及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如发现被执行人上述财产被其他法院处置中且符合参与分配的可依法书面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的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冻的法律后果。(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名单等措施。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147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