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81民初2070号
原告:**,住山西省原平市。
被告:山东德源机电设备检修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山东德源机电设备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陈某。
被告:**,住山东省诸城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德源机电设备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山东德源机电设备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