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明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祥沣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民申499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民申4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明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银湖路8-2汇景骏园景湖阁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5638707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祥沣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狮子岭工业园火炬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7606552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海南明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祥沣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01民终615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明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通过汇票支付的款项应当以实际付款时间作为款项的支付时间,而不应以汇票的出票日作为支付时间,二审判决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金额和时间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错误。1.明牛公司从未在本案主张过票据期前提示付款日至票据到期日之间的逾期利息问题,明牛公司仅是认为祥沣公司以汇票形式付款476025.73元给明牛公司,祥沣公司抗辩称应以该款项汇票的出票日作为款项的实际支付时间,而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应当以该笔款项实际到款日作为实际支付时间。一张汇票的开出到提示付款到实际付款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并且汇票开出后,持票人是否能够足额得到偿付都是一个不确定的状态,必须实际款项到账才能知道该笔款项是否已支付。2.票据号码“131464100301220191225546460646”的汇票金额为176025.73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到期日为2020年6月25日,而该汇票实际到款的时间2020年6月28日,而二审判决错误地认定该笔款项支付时间是出票时间2019年12月25日。票据号码为“131464100001420191230552441339”的汇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为2019年12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6月30日,实际到款日为2020年6月30日;票据号码为“131464100001420191230552430687”的汇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为2019年12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6月30日,实际到款日为2020年6月30日;票据号码为“131464100001420191230552433996”的汇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为2019年12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6月30日,实际到款日为2020年6月30日(。以上共计4张汇票共计476025.73元,有3笔是2020年6月30日到期,1笔是2020年6月28日到期,为了方便起见明牛公司全部视为2020年6月28日到期,应当以汇票实际到款的日期为支付日期。综上,因二审法院就476025.73元的支付时间认定错误,从而导致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和起算时间均有错误。二、二审判决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由月利率2%进行大幅度调整为日万分之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酌情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自月利率2%大幅度地调整为日万分之三,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相关解释中规定,违约金的约定超出了合同标的的30%,且经由当事人提出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规定可以调整违约金的数额但没有规定可以调整计算标准,按照约定违约计算标准计算出来的违约数额并未超出合同标的的30%,二审判决不应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本案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双方当事人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双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基本是对等的,因此合同中有关违约金标准的约定应该得到双方的遵守。2.二审判决将月利率2%的违约金调低到日万分之三于法无据,相当于鼓励违约,对明牛公司不公平,亦不合理,贵院应予以纠正。三、祥沣公司起诉明牛公司的另案中,要求明牛公司支付所谓工期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祥沣公司提交意见称,明牛公司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二审判决认定祥沣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即使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但二审判决未对明牛公司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进行扣除,未将祥沣公司代明牛公司垫付的17360元进行扣除,是错误的。祥沣公司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代明牛公司承担的9000元维修费,此笔费用不应计入逾期付款本金。明牛公司故意不配合划扣工程款,导致祥沣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该部分工程款不应当计入祥沣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基数。明牛公司主张通过汇票支付的款项应当以实际付款时间作为款项的支付时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调整后的违约金依然过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祥沣公司以汇票支付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依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明牛公司同意并接受祥沣公司采取商业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明牛公司对汇票的到期日是清楚明知的,即明牛公司认可并接受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持票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有权拒绝付款的情况。案涉4张汇票,1张出票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3张出票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二审法院认定祥沣公司交付汇票款项的时间不存在逾期付款问题,并无不当。(二)关于二审法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由月利率调整为日万分之三的问题。明牛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相对于祥沣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给其造成的利息方面的损失,明显过高,且祥沣公司亦提出调整请求,二审判决根据当事人申请、法律规定及合同履约情形,酌情予以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明牛公司提交了祥沣公司在另案的一审起诉状和二审上诉状,用以证明祥沣公司在另案中向明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为月利率2%。关于另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琼0105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祥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故目前没有证明证明生效判决支持了祥沣公司要求的月利率2%的违约金主张。综上,明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明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5日印制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