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8民初4602号之三
原告:海南明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银湖路8-2汇景骏园景湖阁4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京鸿基首郡3号楼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明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海南明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明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明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35.77元,减半收取计7117.88元,由海南明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