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02民初3789号
原告华阴市曙辉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严城村砖厂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华丰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阴市曙辉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阴市曙辉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曙辉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阴市曙辉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