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27执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56355767。住所地延安宝塔区百米大道东大尚品华丰小区写字楼3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9月3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陕西晨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元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T2M25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晨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3)陕0827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晨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陕西晨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0万元。
二、剩余欠款1190308.4元还款方式为:由被执行人陕西晨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前偿还190308.4元,于2024年3月28日前偿还剩余100万元。
三、本案执行费17303元、诉讼费10500.79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当即缴纳)
四、若被执行人陕西晨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和解协议按时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按照本和解协议及执行裁定书就未实现部分一次性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827执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