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晶磊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02执5271号 延安晶磊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晶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602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晶磊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延安晶磊工贸有限公司632981.6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情况说明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10000元后自愿放弃剩余案件款的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并划拨517500元,在提转执行费7500元后申请执行人将剩余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602执527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602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于2024年11月27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