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新圣昌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2财保223号 申请人:宝鸡新圣昌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鸡圣达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六路19号高新家居建材城2楼厨电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G8DU5U。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东大尚品华丰小区写字楼3号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56355767。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新圣昌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宝鸡新圣昌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5514.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保证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5514.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50元,申请人宝鸡新圣昌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