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正蓝旗上都镇某装潢、乌兰察布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591民初241号 原告:正蓝旗上都镇某装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乌兰察布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正蓝旗上都镇某装潢与被告乌兰察布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正蓝旗上都镇某装潢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正蓝旗上都镇某装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蓝旗上都镇某装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2元,减半收取计4766元(原告正蓝旗上都镇某装潢已预交4766元),由原告正蓝旗上都镇某装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